一、征收范圍
凡準許通過滬寧高速公路的車輛,除軍車外一律收取車輛通行費。
二、站點設置
滬寧高速公路收費采用封閉式出口一次收費,全路為一個總站,“一站多點”,全線設南京、花橋兩個主線收費站和二十個匝道收費站。即南京、湯山、句容城區、句容、鎮江、河陽、丹陽、羅墅灣、薛家、常州、常州青龍、橫山、玉祁、無錫北、無錫東、無錫機場、蘇州新區、蘇州、蘇州工業園、昆山、陸家、花橋收費站等。
三、征收時間起點
征收車輛通行費從1996年9月1日起試行,1996年9月15日起正式征收。根據省政府有關文件,自2005年1月10日起執行調整后的新收費標準;自2009年2月28日24時起,對貨車超限運輸計重收費執行新的收費標準。
四、收費標準
2009年7月1日起,貨車正常裝載部分(不超限車輛)執行新收費標準:
正常裝載車輛的費率保持0.09元/噸公里不變。根據實際車貨總質量,小于等于1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0.09元/噸公里計費;大于10噸小于等于40噸的車輛計重費率由0.09元/噸公里線性遞減到0.05元/噸公里;大于40噸的車輛計重費率為0.05元/噸公里。
其他收費管理仍按照原規定執行。
2009年2月28日24時起,貨車超限運輸計重收費執行新標準:
1. 超限30%以內(含30%)部分,按每噸公里0.09元計收通行費;
2. 超限30%-100%以內(含100%)部分,按每噸公里0.09元的3倍線性遞增到6倍計收通行費;
3. 超限100%以上的部分,按每噸公里0.09元的6倍計收通行費。
除超限標準調整外,其他收費管理仍按照原規定執行。
2005年1月10日起執行的收費標準:
江蘇省高速公路車型劃分及收費標準
收費車型 |
劃分標準 |
收費系數 |
收費費率 (元/公里) |
最低收費(元) |
客車 |
貨車 |
1型 |
≤7座 |
|
1 |
0.45 |
15 |
|
≤2噸 |
1.5 |
0.675 |
15 |
2型 |
8座-19座 |
|
1.5 |
0.675 |
15 |
|
2噸-5噸 (含5噸) |
2 |
0.90 |
20 |
3型 |
20座-39座 |
|
2 |
0.90 |
20 |
|
5噸-10噸 (含10噸) |
2.5 |
1.125 |
20 |
4型 |
≥40座 |
|
2 |
0.90 |
20 |
|
10-15噸 (含15噸)
20英尺集裝箱車 |
3 |
1.35 |
30 |
5型 |
|
>15噸
40英尺集裝箱車 |
3.5 |
1.575 |
30 |
高速公路貨車計重收費標準(不超限車輛)
類 別 |
車輛總軸重<10噸 |
10噸≤車輛總軸重≤40噸 |
車輛總軸重>40噸 |
通行費的收費總額實行2.50元以下舍,2.51-7.50元歸5元,7.51-9.99元進10元。 |
高速公路計重收費標準:1. 基本費率0.09元/噸公里 2. 車輛總軸重不足5噸按5噸計費 3. 不足20元時,按20元計費 |
0.09元/噸公里 |
0.09元/噸公里線性遞減到0.04元/噸公里 |
0.04元/噸公里 |
高速公路載貨汽車超限加重收費標準 |
|
1.正常質量和超限30%以內(含30%的車輛) |
2.超限30%-50%(含50%的車輛) |
3.超限50%-100%(含100%的車輛) |
4.超限100%以上的車輛 |
車貨總質量超過規定的總質量限(46噸)和總軸限時按超限比例大者計費 |
暫按正常車輛的計重費率計收通行費 |
正常質量和超限30%部分按正常車輛的計重費率計收通行費 |
其余部分按基本費率的2倍計收通行費 |
其余部分按基本費率的3倍計收通行費 |
其余部分按基本費率的4倍計收通行費 |
|
2003年12月28日及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9日
所執行收費標準
按江蘇省政府的規定,本公司經營、控股或參股的各條高速公路于2003年12月28日起全部對載貨汽車實施計重收費;自2004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實施客車新收費標準。當稱重收費設施發生故障,不能使用時,緊急啟用載貨汽車按車型收費,按江蘇省高速公路車型劃分及收費標準表中的收費標準執行。
高速公路載貨汽車計重收費標準(不超限車輛) |
|
類 別 |
車貨總質量≤10噸 |
10噸<車貨總質量≤40噸 |
車貨總質量>40噸 |
通行費的收費總額實行2.50元以下舍,2.51-7.50元歸5元,7.51-9.99元進10元。 |
高速公路計重收費標準:1. 基本費率0.09元/噸公里2. 不足5噸按5噸計費3. 不足20元時,按20元計費 |
0.09元/噸公里 |
0.09元/噸公里線性遞減到0.05元/噸公里 |
0.05元/噸公里 |
|
高速公路載貨汽車超限加重收費標準 |
|
1.正常質量和超限30%以內(含30%的車輛) |
2.超限30%-50%(含50%的車輛) |
3.超限50%-100%(含100%的車輛) |
4.超限100%以上的車輛 |
車貨總質量超過規定的總質量限(46噸)和總軸限時按超限比例大者計費 |
暫按正常車輛的計重費率計收通行費 |
正常質量和超限30%部分按正常車輛的計重費率計收通行費 |
其余部分按基本費率的1.5倍計收通行費 |
其余部分按基本費率的2倍計收通行費 |
其余部分按基本費率的3倍計收通行費 |
|
江蘇省高速公路車型劃分及收費標準 |
|
收費車型 |
劃分標準 |
收費系數 |
收費費率 |
最低收費 |
1型 |
小型客車 |
|
6座以下
(含6座) |
|
1 |
0.45 |
15元 |
2型 |
中型客車 |
小型貨車 |
6座以上至20座(含20) |
2噸以下
(含2噸) |
1.5 |
0.675 |
15元 |
3型 |
大型客車 |
中型貨車 |
20座以上至50座(含50座) |
2噸以上至5噸
(含5噸) |
2.0 |
0.90 |
20元 |
4型 |
重型客車 |
大型貨車 |
50座以上 |
5噸以上至10噸
(含10噸) |
2.5 |
1.125 |
20元 |
5型 |
|
重型貨車 |
|
10噸以上至20噸
(含20噸) |
3.0 |
1.35 |
30元 |
6型 |
|
特型貨車 |
|
20噸以上 |
4.0 |
1.80 |
30元 |
|
1997年4月5日至2003年12月28日執行的收費標準: |
滬寧高速公路(江蘇段)車輛通行費標準 |
單位:元/車·公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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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費車型 |
劃分標準 |
收費系數 |
收費費率 |
最低收費 |
1型 |
小型客車 |
|
6座以下
(含6座) |
|
1 |
0.40 |
15元 |
2型 |
中型客車 |
小型貨車 |
6座以上至20座(含20) |
2噸以下
(含2噸) |
1.5 |
0.60 |
15元 |
3型 |
大型客車 |
中型貨車 |
20座以上至50座(含50座) |
2噸以上至5噸
(含5噸) |
2.0 |
0.80 |
20元 |
4型 |
重型客車 |
大型貨車 |
50座以上 |
5噸以上至10噸
(含10噸) |
2.5 |
1.00 |
20元 |
5型 |
|
重型貨車 |
|
10噸以上至20噸
(含20噸) |
3.0 |
1.20 |
30元 |
6型 |
|
特型貨車 |
|
20噸以上 |
4.0 |
1.60 |
30元 |
|
五、收費流程
繳費車輛進入高速公路入口時,收費員根據車型發給通行卡。通過出口時,司機應主動將通行卡交給收費員,經收費員核對無誤后, 按車輛行駛里程經計算機在收費票據上打印出金額,由收費員按打印的票據金額實施收費。車輛通行費尾數以伍元為單位,客車實行二舍八入,三、七作五;貨車實行2.50元以下舍,2.51-7.50元歸5元,7.51-9.99元進10元。
六、收費票據
收費票據是由江蘇寧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統一印制和管理,并套印稅務部門稅務監制章。
七、IC卡使用
車輛通行卡是計算車輛通行費的依據,司機應妥善保管,如有遺失,一律按南網最大距離站點間的收費里程計收車輛通行費,另收取通行卡賠償費50元;如找回車輛通行卡,退還已收費用,按實際里程計收車輛通行費。
目前,根據江蘇省高速公路路網建設情況,核定南網全程為317公里,今后隨著路網格局的變化,將適時調整南網全程里程。
八、違章處理
1、凡不按規定繳費的車輛,一律不準通行。
2、對于交換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費的車輛,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有權拒絕其通行,在其補交應當繳納的車輛通行費后予以放行;對里程難以確定的交換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費的車輛,按南網全程收取通行費。
九、 特殊情況處理
1、軍車:按規定免收車輛通行費的軍隊車輛免交通行費。
2、無卡車:指在出口處沒有出示車輛通行卡的車輛,按規定此類車按南網最大距離站點間的收費里程計收車輛通行費,另收取通行卡賠償費50元;如找回車輛通行卡,退還已收費用,按實際里程計收車輛通行費。對于軍車遺失通行卡者,收取通行卡賠償費50元。
3、U行車:即出入口地址相同,按規定此類車按南網最大距離站點間的收費里程計收車輛通行費。
4、壞卡車:人為損壞通行卡者,除按南網最大距離站點間的收費里程計收車輛通行費外,另收取通行卡賠償費50元。對于軍車人為損壞通行卡者,收取通行卡賠償費50元。